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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湘都市报·新湖南客户端11月28日讯(文/视频 全媒体记者 虢灿 通讯员 钟亚芝 赵丹)刚为客户装修好房子的甲装修公司,却在短视频平台中看到房子出现在其他装修公司的视频中,对方还移花接木宣称是其公司装修的,作为广告揽客。甲公司忍无可忍,认为同行存在
今年1月,衡阳的甲装修公司与客户签订了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合同,约定由公司对其房屋进行装修。装修完成后,客户很满意,小区中也有不少人上门参观作为参考。很快,甲公司工作人员在短视频平台发现,乙装修公司发布了这套房子的视频,宣称这套房子是其装修的,甚至还对房子各个项目做了详细的介绍。
“这不是欺骗消费者吗,太过分了。”甲公司认为,乙公司不正当竞争,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相应的责任,起诉到衡阳雁峰法院。
法院审理认为,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,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、功能、质量、销售状况、用户评价、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,欺骗、误导消费者。本案中,两家公司的营业范围均包括住宅装饰装修,营业范围存在重合,双方互为竞争关系。被告将原告装修的室内房屋工程作为自己的装修房屋工程进行介绍,并将视频发布在其自行运营的短视频平台中,这一行为容易引人误解,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房屋装修工程是被告施工完成的,属于不实宣传。
被告的行为轻易造成相关公众对被告的装修工程的性能、功能、质量产生错误认识,进而增加选择被告服务的可能性,减少原告的交易机会,对原告造成竞争上的不利。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,被告应当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。
法院考虑双方的市场之间的竞争地位、被告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性质、后果、原告为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而支出合理费用等因素,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.8万元。
法官提醒,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,违反法律规定,扰乱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,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。乙公司将甲公司的装修工程作为自己的工程进行宣传,属于不实宣传,对甲公司造成竞争上的不利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无法展现其企业的实力与特色,还需要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,损害了自身的品牌形象和市场信誉,不利于企业的发展。诚信经营是企业立足之本,秉持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,才能在激烈的市场之间的竞争中稳健前行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加多